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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金塔县法院:举行了婚礼却没有领证,彩礼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王亚晶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10/27 8:37:3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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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王某与李某为高中同学,双方于2013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至2022年,俩人一直保持同居生活,2022年1月俩人举办婚礼,王某给了李某8万元彩礼。李某本以为两人婚后会甜蜜幸福,但却发现王某整天夜不归宿,对自己也漠不关心。在生活上也全靠李某在支撑家庭的经济支出,为了及时止损,李某遂与王某分手,但二人分手后,王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李某拒绝返还。2023年8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主张的结婚改口费8000元,喜茶礼钱19000元均系特殊关系人对双方的赠与,不能认定为彩礼性质,确认彩礼性质的款项为人民币8万元。同时,考虑到双方虽未领结婚证,但已经共同生活,而且李某已经为筹办婚礼购买生活用品支付了全部费用,以及给付的彩礼在双方实际生活中消耗的情况,判决李某及其父母共同向王某返还彩礼人民币28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