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在某电商平台上经营个人店铺。2023年8月10日,赵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在陈某的店铺购买商品一件,支付32.88元。陈某通过韵达快递发送货物,2023年8月15日,赵某确认签收。2023年8月18日,赵某因质量问题向陈某申请退款,某电商平台为赵某办理了仅退款,将32.88元退给了赵某,赵某未将案涉货物退还。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退还货款32.88元,赔偿户籍调档费400元、误工费200元、精神损失费100元、快递费21元、材料打印费1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赵某在线上下单购买货物,陈某按照赵某提供的地址发送货物,赵某收到货物并签收,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陈某已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于赵某,赵某应当支付价款,故陈某要求赵某支付货物价款32.88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陈某主张的户籍调档费、误工费、快递费、材料打印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失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同时《民法典》第132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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