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刚买五个多月被撞,车主主张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法院却驳回该项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
李某于2021年12月购买一辆丰田轿车。2022年5月某天,宋某驾驶车辆在倒车时未保持安全距离,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委托某保险评估公司对其车辆贬值损失作出评估,确定案涉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市场贬值18700余元。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李某主张的贬值损失,李某遂将宋某、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认真调查、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李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财产损失范围。从案涉车辆的维修清单来看,事故车辆未出现不可恢复的内伤且受损部位可以通过维修进行恢复,故对李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上级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事故并未给案涉车辆造成足以使其严重贬值、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构性损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等也很难恢复到原始状态,实际价值必然降低而形成的损失,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该类型的损失会受销售市场以及评估鉴定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本案中李某的车辆已通过维修进行了恢复,宋某也承担了相应的维修费用,故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贬值损失不应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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