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八月,正值敦煌农村收获的季节。陆某因家中种植的葵花收获,人力不足而雇佣了本村农家赋闲的刘某,与其共同收割自家的葵花籽装车。双方约定了工资数额,刘某在陆某自搭的斜坡上搬运葵花籽袋的时候,不慎从斜坡上跌落,造成刘某腿部受伤,刘某花费医疗费2000多元,居家休息一月,双方对赔偿费用未达成和解,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13000余元。
办案法官在受理该案件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调解,陆某因对刘某主张的部分费用以及刘某自身过错问题有异议,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考虑到双方争议过大,办案法官择日便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据刘某提交的证据对部分费用进行了核实,确定各项费用合计10000余元,并走访调查知情人员,了解损害发生时的现场情况,最终认定刘某干活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陆某作为雇主在雇员从事劳务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承担70%赔偿责任,陆某赔偿刘某7000余元。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并如约履行了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雇主在雇佣员工从事临时劳务时,也应为雇员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雇员因意外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自身有过错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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