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与申请人互负债务为由,要求行使抵销权的情形时有发生,敦煌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案件,通过执行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执行意见,顺利执行完毕一件标的为78万余元的执行案件,另一案件执行到位金额亦新增78万余元,两案合计执行到位近160万元。
简要案情
申请人王某、张某被执行人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8万余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依据之前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了王某、张某对李某负有400余万元的金钱给付义务,现尚有380余万元尚未执行到位,李某提交书面《债务抵销申请书》,提出本案执行款78万余元与前案案款进行抵销,申请人亦同意李某的抵销申请。通过两案各抵销案款78万余元,划拨李某银行存款交纳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
温馨提示
抵销在生活中时常发生,在诉前、诉中、执行中均可主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中亦有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尽早提出自己享有的抵销申请,减少双方诉累和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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