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酒泉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6月13日 星期五
  • 关注:
基层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以案释法】肃州区法院:丈夫私自赠与“小三”的财产 妻子能否讨回?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赵静 齐琦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3 17:05:23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秘密赠与其他异性,妻子能否讨回?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相关案件:曾某与余某于2016年3月登记结婚。2019年开始,曾某便与王某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曾某向王某转款累计数万元。余某知道曾某与王某的不正当关系后,向王某提出退还曾某所赠与的款项未果,遂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不当得利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通知曾某到庭,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以及曾某释明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以及社会道德的方向,耐心细致的展开调解。最终,王某同意向余某返还款项,在回家的路上就将款项如数支付余某。余某也在收到钱款后,申请撤回了本案的起诉。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夫妻本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共同营造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然而,曾某作为已婚人士,婚内出轨已经给妻子余某造成了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害,更不利于弘扬家庭美德;王某在明知曾某已婚的情况下与曾某交往,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更不利于社会关系文明、和谐的发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这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相应的财产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