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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肃州区法院:法庭现场变身“了断局” 该是你的就会还给你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赵静 齐琦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3 17:11:0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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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案件承办法官的主持下,案件当事人当庭返还了彩礼以及若干金首饰。

    案情简介:余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相爱一年后,双方在婚姻登记处依法登记结婚,但因疫情原因双方未举办婚礼。二人共同生活不久后,双方便发生矛盾,余某遂搬回其父母家中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余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

    调解过程:案件承办法官了解到,刘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余某返还其支付的彩礼以及为余某购买的全部金首饰。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案件承办法官在询问余某及其家人的意见后,建议余某的家人立即返回家中,将刘某购买的全部金首饰带到法庭,并通过“背靠背”调解法,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待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稳定,在意见接近时,再“面对面”地继续做双方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谦让、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从而避免情绪对立和吵闹等矛盾激化的情况发生,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最终,余某当庭退还彩礼2万元,并将刘某为其购买的全部金首饰如数退还,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确定返还彩礼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

    在日常生活中,虽然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是可能已经为筹办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费用,对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双方可能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消耗了彩礼。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