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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肃州区法院:重组家庭又要离婚 刚满两岁的孩子应该判给谁?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赵静 齐琦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3 17:12:2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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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段关系刚开始的时候,

人们都对即将发生的美好满怀期待,

潜意识地拒绝预判不祥的结局。

网络上关于重组家庭,

有一段蛮经典的话,大意是:

“初婚时,我们选择爱情,

然后发现,爱不能当饭吃。

于是二婚时,我们都选择了合适。”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有很多人在再婚后,发现与现任又不合适,于是又选择了离婚,但就再婚后生育的孩子应由谁抚养?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件详情;李某(离异)与江某于201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李某觉得江某憨厚老实,两人相处也很融洽,遂于同年年底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系再婚,婚后携一子与江某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两年以后,二人便又生育一子。但近期,二人感情开始出现裂痕,日复一日,矛盾争执不断,甚至江某在争吵过后搬到了工作单位提供的宿舍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在江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主张二人婚后共同生育小儿子的抚养权。02

案件解读

     本案中,因江某除二人的婚生子外再无其他子女,而李某还有与其前夫的婚生子,根据法律规定,江某与李某的婚生子应确定由江某抚养更为适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法官说法: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其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面对生活的压力,社会的进步,结婚后在离婚好像变得越来越普通,离婚虽然简单,但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是复杂的、而又不可避免的,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康快乐的生活环境,父母要给孩子做好榜样,当好“老师”的角色,和谐、幸福的家庭是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