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少来夫妻老来伴”,当今社会越来越多退休的单身老人,选择通过再婚的方式,重新组建家庭,来获得老年生活的伴侣。然而,“黄昏恋”不仅有美好与浪漫,却也可能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家庭矛盾冲突、财产权益争议等尤为突出。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详情:被继承人陈某与其前妻共生育子女三人。陈某退休时前妻已经去世多年,退休后在社区活动中结识了张某,并与其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购买了房产一套。2021年5月,陈某立遗嘱一份,并经公证处公证。遗嘱载明房产系其与再婚妻子张某共同所有,现将属于其名下一半产权即50%的产权留给妻子张某个人所有,与他人无关。同年10月,被继承人陈某去世。现陈某的子女将张某诉至法院,认为遗嘱是受张某胁迫所写,不认可遗嘱的效力,并要求继承房屋。
案件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被继承人陈某生前立有遗嘱一份,且遗嘱系经过公证方式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遗嘱的内容及形式,依法应为有效遗嘱,本案的继承方式也应以遗嘱继承方式继承。同时因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陈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依法在被继承人陈某去世后应先区分一半即50%为其配偶即张某所有,剩余一半作为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按照遗嘱内容由张某继承。
法官说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纠纷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持有并向法院提交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而另一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形。但只要遗嘱的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有效遗嘱,各继承人都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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