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有个成语叫父债子还,“父债子还”是否符合我们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父母生前遗留的债务到底是“父债子还”还是“人死债消”?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方面的困惑,今天小编通过案例和大家一起了解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父债”需不需要“子还”的法律规定。
案例:姚某生前从事农药代购工作,他先后向农药公司赊购价值390000元的农药产品,后姚某突发疾病死亡,留下一堆债务。姚某的配偶及父母均已去世,姚某的女儿姚小芳(化名)继承姚某全部财产,其余子女全都放弃继承,农药公司将姚小芳诉至法院。姚某留下的遗产仅是一套价值240000元的房屋,不足以清偿姚某生前留下的债务,法院审理认为姚某生前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最终判决姚小芳应在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姚某债务,即向农药公司清偿240000元。
问:姚小芳继承和承担了姚某全部遗产和债务,其余子女均放弃继承,那其余子女跟这个案件没关系了吗?
答: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问:姚某欠农药公司390000元,但是法官判了240000元,剩下的钱应不应该还?
答:不再进行偿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继承规则是限定继承规则,简单来说就是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就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但假设继承人选择了接受继承,如果此时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超过了遗产, 也只以继承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有偿还责任,超出的部分则不需要偿还。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超出部分,也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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