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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违法超载 害人害己悔不当初 --金塔县法院审结三起严重超载危险驾驶罪案件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李丽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10 17:47: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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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员超载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许多重特大交通事故都是由驾驶员违法超员超载造成的,车辆超员超载对安全行车或运输造成了极大危害,严重危及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血的教训还历历在目,但依然有司机未能引以为戒,心存侥幸以为悲剧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拿生命当儿戏。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三起严重超载危险驾驶罪案件,均判处被告人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三被告人悔不当初。

案情回顾:

货车秒变“客车”违法载人。

1、2023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中轻型栏板货车,载史某某等9人沿金塔县某镇某某村6组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村6组 14号门前处被查获。经核实,该车核定载人数5人,实际载 10人,超过核定载人数100%。

2、2023年6月12日,被告人郜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载张某某等19名务工人员沿 S214线来往于某某镇A村1组与某某镇B村4组之间,行驶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核实,该车核定载人数5人,实际载人数20人,超过核定乘员人数300%。

营运客车违法超载上高速。

3、“来、来、来,再来俩,坐满就走。”“里边的再往里挪挪,还有空间。”“19人是拉一趟,30人也是拉一趟,再多几个照样拉,这钱我赚定了。”2023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载崔某某等34人沿肃航一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25KM+800M处,被交警查获。经核实,该车核定载人数19人,实际载人数35人,超过核定乘员人数84%。

法院判决:

被告人赵某某、郜某某、殷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过核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均能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遂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殷某某、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提醒:

货车违法载人安全隐患大,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拒绝违规载人行为的发生,杜绝侥幸心理。广大群众在出行时,应拒绝乘坐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别拿生命当儿戏。客车超员是一种很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给安全行车带来极大的威胁,而且也危及着乘客和驾驶人员的生命安全。乘车出行,请广大群众通过正规的客运企业选择有运营资质的车辆和驾驶人,不贪图便宜或者方便乘坐违法运营的“黑车”,自觉抵制超员车。出门在外大家千万不能存有侥幸心理,交通安全无小事,让我们一起向超员超载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