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出于好意让他人搭便车的场景屡见不鲜,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常常让当事人感到纠结和困惑。那么,在“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究竟如何承担呢?
简要案情:2021年10月某日,某学校组织退休教师户外活动,出行需要交通工具,顾某平时开车稳当、未出现过意外,也出于对教育工作者的敬重、爱戴和多年同事的情谊,其自愿驾驶车辆拉载老同事参加活动。事发当日早晨,顾某驾驶车辆按约定时间接上郭某等三人前往目的地。9时许,顾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内乘坐郭某等三人)与康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乘坐在顾某车内的三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顾某、康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车上乘坐人员无责任。
法官说法: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是根据各种因素来确定的,包括是否违反交通法规、主管判断、客观行为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发生非因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交通事故时,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虽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顾某、康某负同等责任,但考虑到顾某无偿善意允许郭某等人搭乘车辆属于好意同乘行为,依法应当减轻顾某的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乐意好施、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好意同乘”是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该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应受到鼓励和支持。同时需要提醒驾驶人,应严守交通法规,谨慎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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