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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货物买卖起纠纷 法院调解促履行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王鹏雁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21 16:46: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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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朱某从事材料买卖生意,被告龚某所在公司给原告供应生产材料,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按约定给被告预付全部货款,被告却因自身原因未按照约定给原告足额供货。后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17万余元货款没有退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2年退还部分款项后,仍有67000元没有退还。被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在《还款协议》承诺期届满后,被告仍未按约定支付欠款。无奈之下,原告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龚某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在明晰案件基本情况后,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详细给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被告愿意向原告分三次退清货款,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在现如今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诚信是公民道德的基石,也是社会有序运转的保证,我们只有做一个诚信的人,才能有更多的朋友,公司也只有诚信经营,才能走得更远,发展的更好。另外,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当发生纠纷时,才能更好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卖人,买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