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被告人因索要工程劳务费未果,一时冲动用钉锤、手钳、梅花螺丝刀砸毁了自己为其安装的窗户玻璃及门框。最后不仅要赔钱,还因此被判刑。
2017年4月,王某将修建自己住宅的工程整体承包给肖某某,肖某某在修建住宅过程中让被告人齐某某承担了铝合平开窗、窗纱等制作安装业务。住宅修建完工后,王某欠肖某某部分工程尾款,肖某某多次索要未果,期间被告人齐某某也多次向肖某某、王某索要安装费用未果。2023年1月19日,肖某某带领李某某、被告人齐某某到王某家索要工程款,因王某不在家,在与王某母亲交谈时双方言语不和,被告人齐某某用钉锤、手钳、梅花螺丝刀将王某住宅的9处窗户玻璃、10个纱窗、客厅门玻璃及上门框玻璃损坏。经认定,被损毁财物总价值为82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某为泄愤,故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经济损失8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索要劳动报酬要合理合法,冲动要受处罚。当发生劳务纠纷时,要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莫意气用事滥用暴力,一时冲动采取极端做法,只会害人害己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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