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麻烦发一下法院的账户,约定的付款期限快到了,我要把赔偿款转过去。”在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被告主动致电金塔县法院鼎新法庭法官,一次性履行了10万元的给付义务,双方纠纷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许某与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后,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后发现,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均没有争议,但因给付数额争议较大而产生纠纷。为此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多次电话联系原、被告释法明理,通过法官的多次沟通劝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因原告在受伤时被告已垫付了近10万元医药费,调解后的剩余10万元赔偿款被告因手头不宽裕,不能当庭给付,原告同意给予被告一定的履行期限。期限届满前才有了开头主动付款的一幕。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该案看似简单,被告在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案款,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实则体现出庭前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庭前调解不仅体现了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能力,更提高了案件的结案进度,以温和的方式化解了矛盾,原告主动让一步,被告履行的时候多进一步,真正意义的做到从根源上解决矛盾,不仅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更减轻了执行工作负担,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鼎新法庭坚持每一案件在诉前、诉中、诉后同等对待,处理一案,事了一案,积极探索、充分研判、精准发力,创新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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