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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有“保质期”吗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马艳霞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23 11:27:5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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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借款已经很普遍,但大家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许多人在借款到期后不好意思主动追讨,认为只要有借条,就可以安心的等待收回借款。但是,借条也有“保质期”,即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后出借人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基本案情:王某与马某因生意往来相识,2018年2月某日,王某因买房资金短缺向马某款5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向马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还款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12日。借款到期后,马某碍于二人交情一直未催要,直至2023年马某才向王某催要,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马某无奈将王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马某诉称王某借款有其书写的借条证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即便过了很多年王某也应当还钱。王某辩称,借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自己没有还款的法律义务,请求法院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从借款到期次日起计算,至今诉讼时效已经超过1年,现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或者中止的事由,应承担诉讼时效超过的不利后果,故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权利要积极行使,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借款后,在借款人不及时还款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通过积极催要留存证据、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让借款人承认债务并同意履行、要求有关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避免借款超过诉讼时效,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