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法院受理并调解了一起因挂名买车产生的纠纷,三个人之间的矛盾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成功得以化解。
2016年甲女与乙男达成挂名买车协议,约定车辆以甲女名义登记,车款及车辆所有费用及可能产生的事故责任等都由乙男负责,车辆及手续由乙男持有使用。在偿还车贷的过程中,乙男曾让丙女转款给甲女以偿还车贷。不久前,丙女以替甲女偿还车贷为由将甲女告上法庭。经调解,由甲女偿还丙女垫付的车款7万余元。随后,甲女以乙男系车辆实际所有人,应由乙男承担车款7万余元为由将乙男告上了法庭。
法官认真翻阅卷宗,耐心倾听各方说辞后,理清了以案涉车辆形成的三角债务关系。乙男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当按照其与甲女达成的书面协议支付车辆的所有费用,乙男辩称其与丙女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但不能成为阻碍乙男承担责任的理由,经法官释法说理后,最终成功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化解了三方之间的经济纠纷。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