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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主动创稳┃肃北县法院:小纠纷引发大矛盾 故意伤害被判刑

来源:肃北县法院 作者:宋亚楠 责任编辑:肃北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27 17:34:4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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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肃北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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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4日,被害人张某某在肃北县某小区门口实施井盖喷漆作业时与被告人于某因开车进小区事宜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张某某推搡于某,于某随手捡起现场的钢管击打张某某面部,造成张某某额部骨折,经鉴定,张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在生活中遇到一些争执是难免的,当与人发生矛盾纠纷时要多一份理智,少一份冲动,打架“成本”高昂,遇事请三思而后行,切勿因一时冲动铸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