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创业时喜欢找亲朋好友共同发展,本来是为了实现互利共赢,想着都是自己人,但现实却往往很残酷,因合伙经营不善而引发纠纷,既伤钱又伤感情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近日,金塔县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朋友间合伙经营而引发纠纷的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双方签订《入股合作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双方各自出资10万元共同经营某美容店,合伙经营期限自2019年3月至2024年3月,刘某以现金方式出资,王某以美容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现金出资,并约定该店的所有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向王某支付了10万元资金,双方开始共同经营。经营过程中,美容院财务由王某管理。起初经营状况良好,双方关系和睦,在经营期间美容院一直处于盈利状态,王某也能按时向刘某分红。可2021年7月某晚,刘某到美容院后发现美容院中的仪器设备不翼而飞,之后发现设备是王某搬走的。刘某要求王某返还共同财产,并继续经营美容院,但王某却明确表示不愿意再合作。刘某遂诉讼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入股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入股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入股合作协议书》全面履行义务。合伙人在合伙时投入的财产,以及因为合伙事业取得的收益或其他财产,均属于合伙财产。对于合伙财产,在合伙人将投资款投入合伙时,其就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因此,为保证合伙的稳定性,在合伙合同尚未终止前,合伙人并不能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合伙人已经退出经营,但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亦不能直接要求退还出资款。该案中,原、被告并未就双方的退伙事宜达成一致,也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故对于原告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俗话说得好“亲兄弟,明算账”。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大家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注意风险防范,通过书面形式对入伙、退伙、出资比例、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重要事项进行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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