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法院七里镇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同桌饮酒而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每月10号是敦煌市阳关镇赶大集的日子,刘某在大集上看到同村的史某、李某在商店门口饮酒,便参与其中一起饮酒,期间张某、胡某、邱某等看见后均同刘某一起举杯畅饮。饮酒结束后,刘某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返回家中时,不料意外碰撞安全指示牌,受伤并致一级伤残。事后,刘某的家人便将与刘某共同饮酒的史某、李某、张某、邱某等4人诉至法院,要求同饮者共同支付刘某因受伤致残造成的各项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质证及陈述,认为刘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己应当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自己的身体状况及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预知,其放任了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与刘某同饮者,在饮酒过程中及饮酒之后应当承担相互提醒、劝阻、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因与刘某共同饮酒者之间未能尽到上述义务,而造成刘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确定史某、李某、张某、邱某对刘某各项损失共同承担5%的责任。判决生效后,史某、李某、张某、邱某均主动向刘某履行了判决案款。
法官提醒: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共同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义务。如果因共同饮酒者之间未能尽到帮扶、照顾、甚至是护送等义务,而造成其他共同饮酒者损害的,则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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