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胡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及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中旬,被告人王某、胡某驾车前往瓜州县乡镇收购枸杞,在行至一枸杞晾晒场时,二人发现大棚内有晾晒好的枸杞无人看管,遂产生盗窃念头。后二人将装好的两塑料编织袋枸杞放置车厢内,在驾车离开时被村民拦截。经鉴定,被盗红枸杞的市场价格为5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并赔偿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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