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诉前调解室调解一起工程车辆租赁纠纷,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成功化干戈为玉帛。
2020年,张某某承包某公司部分工程后,租赁李某某的吊车进行施工,约定租赁期限为2020年8月10日至9月7日,共计15天,并口头约定日租赁费为1100元,但未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9月7日租期到期后,张某某向李某某出具结算清单一份,但至今未支付租赁费,李某某多次催促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支付租金及违约金。该案件受理后,特邀调解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得知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李某某与张某某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张某某同意按约定期限一次性还款。
金塔县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以快节奏、高质量的调解方式调解每一起案件,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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