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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肃州区法院:知假买假 职业打假人真的是正义吗?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赵静 齐琦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1 10:55: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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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22年8月,贾某经天猫商城某店内购买了10册单价为250元的港元纪念币,共计花费了2500元。贾某在收到商家发送的货物后,发现该店内售卖的是流通钞,并非真实的港元纪念币。贾某遂与商家客服沟通,但该商家拒不承认货物是流通钞。贾某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家以购买价的三倍进行赔偿。商家认为,其售卖的商品并非流通钞。并且认为贾某是职业打假人,在法院有多起诉讼案件,均是据此向商家索赔,所以其拒绝向贾某赔偿。如果买家不想要货物了,可以原价退还款项,并且买家也应将货物原物退还。

    法院审理:办案法官认为,贾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店售卖的港元纪念币就是流通钞,贾某主张该商家销售的产品属于售假缺乏法律依据。并且贾某确在多地的人民法院存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其大批量购买货物并提起索赔诉讼,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可以认定贾某购买涉案产品并非真正用于收藏或使用,其主观动机有别于正常的消费者,其购买细节和消费习惯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企图通过诉讼手段,以获得巨额赔偿为自身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该种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并非正义之举。在将此情况向贾某释明后,加之商家愿意按照退货退款方式处理,贾某也同意了商家的赔偿方式。至此,本案以调解方式处理。

    法官说法:有人“职业碰瓷”,还有人“职业打假”,商家卖假货虽然可恶,但国家为保护消费者而设立的法律不能成为有些人牟取自身经济利益的“盾牌”,这种行为不应提倡,也不应予以支持。职业打假人是指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志等方面存在瑕疵的商品,故意去购买,进而通过协商、举报或诉讼等方式获得巨额索赔的人。打假,有利于规范各行业发展,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以及各种利益的驱使,导致部分打假人以打假为名,故意知假买假进而提出巨额赔偿,并长期以此为业,该行为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此类打假人购买商品并非用于生活消费,而是为自身牟取利益,不并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无权以有关消费者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