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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民间借贷中用货物抵顶借款的举证责任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吕怡超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4 17:24:3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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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说好的石材抵顶,抵顶了多少!还钱!

杨某:那你有没有拉我的石材?拉去的石材算什么!

王某:石材我一块都没动,你想要你再拉去吧,你把欠我的钱还了!

案情回顾

2017年,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包含本金及利息,后杨某偿还9000元利息后再未偿还。于是在王某催讨下,出具总借条一张,欠款金额包括了本金、利息以及逾期未还本息的复利。后王某因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双方遂协商用石材抵顶借款。于是王某从杨某处拉走价值约40000元的石材抵顶借款。现王某主张借款未还,杨某主张已用石材抵顶了部分借款。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本案中王某所诉为民间借贷,杨某主张的涉案石材款为买卖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则不能抵销债务。在不能确认双方有协商一致用石材款抵账的意思表示情况下,杨某向法庭提交的了借款转账记录、还款信息、抵顶石材方量、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用40000元货物抵顶了部分借款的事实,杨某已经完成了他的举证责任。王某没有提交足以反驳杨某的证据,故应采纳杨某的辩解意见。最终法庭仅支持抵顶后剩余部分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