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就地审判、方便群众、注重调解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鲜明特点。为深入贯彻落实马锡五审判方式,查明案情。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小额速裁庭石敏虎团队就一起沥青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现场勘查。
【案情简介】
原告系肃州区一家防水材料生产企业,被告系山东一家销售企业。2023年3月,原告从被告公司购买了30余吨沥青,并约定了价格、数量和沥青型号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将货款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完毕。原告收到货物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从被告处购买的沥青存在融化不开、石头等杂质太多的质量问题。原告遂即要求与被告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
【案件处理】
由于被告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仅靠原告方的法庭陈述,无法确认案件中沥青质量的实际情况。而该案的事实不是简单地通过阅卷和倾听当事人陈述就能够查明的,只有深入事发地才能查明案件事实。遂即,案件承办法官前往现场勘察,通过现场勘察,被告提供的沥青确实存在石头及其它杂质多,可用沥青少、无法融化等情况,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最终,案件承办法官根据各种因素推断,认定该案因果关系成立,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
作为人民司法制度的源头活水,肃州区人民法院的每一位法官,他们深知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方法,因而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他们始终以“一刻也不离开群众”为宗旨,坚持将“实质性解决纠纷”作为价值目标,以“调判结合、胜败皆明”为工作法宝,运用最温和的方式化解当事人矛盾,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质效,用实际行动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永远是他们的奋斗目标。”这既是肃州区人民法院每一名干警的无限追求,也是每一位干警的行动写照。我们坚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上,肃州区人民法院必将书写出司法为民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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