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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敦煌市法院:对方持有关键证据怎么办?书证提出命令帮到你!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李艳娇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7 15:53:4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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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王某以承包的方式承接了某住宅小区的泥工、木工、油漆工等劳务,原告肖某经人介绍到王某承包的工地干活,双方约定每日工资280元,施工结束后,双方因价款结算产生争议,肖某遂诉至敦煌法院。审理中,双方就工作天数各执一词,肖某主张工作114天,王某主张99天,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肖某实际工作天数。庭审中肖某陈述有考勤表可以证实其实际工作天数,但该考勤表已由负责考勤的人员交给王某。法院责令王某提交证据,其拒不提交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肖某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该案中,考勤表已明确由被告王某控制,王某对肖某主张的工作天数114天持有异议,其应当提供由其控制的考勤表。在法院释明并责令提供的情况下,王某仍无理由拒不提交,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肖某所主张的工作天数114天的事实成立,并以此作为计算劳务费的依据。

法官说法:“书证提出命令”是指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命令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以便查明相关事实的制度。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依据,但实践中,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并非总能掌握对其有利的证据,相反此类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持有。此时,若对方拒绝向法院提交,导致出现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诉讼不利后果的不公局面,而关键证据的缺失亦导致查明的事实偏离客观真实,影响裁判的正当、公正。“书证提出命令”则是基于对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保护而所设计的制度,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公平正义。

如果,在法院责令提供的情形下,控制书证的一方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书证内容或该书证证明目的内容为真实;如有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或实施其他致书证不能使用的,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