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酒泉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6月14日 星期六
  • 关注:
基层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以案释法】肃州区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释法(一)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岳天和 陈嘉奕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8 10:46:35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以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作为主要审理金融借款合同办案团队,现将审理中常见案例进行汇总整理,让该类纠纷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能找到自己遇到的类似问题和法院裁判意见,以期达到对风险和对裁判结果的预期,从而预防金融风险、保护合法权益。

    【案例回顾】:2020年,A银行与康某、叶某、B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康某发放贷款50万元,借期12个月,按月付息,利随本清。康某、叶某分别以各自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B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A银行依约向康某发放贷款,康某在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后,未再按时还款。A银行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康某偿还贷款本息;2、B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A银行对康某、叶某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叶某、B公司辩称,借款人是康某,A银行应先对康某的房屋实现担保物权,不足部分可以就叶某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银行实现担保物权有无顺序之分?

    【法官评析】:一般民法原理认为,谁是实际借款人谁偿还借款,主债务人不足以清偿的,再由担保人承担责任。如此,主次有序,责任分明,彰显诚信、公平。首先,如果银行与第三人约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条款,那么将视为第三人放弃了实现担保物权顺序的抗辩权,银行有权同时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主张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其次,如果借款人没有物的担保,第三人之间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不再有顺序之分,债权人有权向任一第三人的担保主张债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裁判结果】:A银行与叶某、B公司之前未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就借款人康某的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不足部分既可以向担保人叶某的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也可以向B公司主张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