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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藏獒咬人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矛盾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陈岩 孙莹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8 18:12: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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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

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人

选择饲养宠物

但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纠纷也就随之而来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受伤

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近日,肃州区法院就调解了一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下面,大家一起来看看

遇见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案情回顾:原告小钱前往被告小金家中为其安装防盗门,在经过被告小金家后院时被小金饲养的藏獒突然窜出将其咬伤。小钱受伤后,小金及家属将小钱赶忙送至医院处理伤口,并注射了狂犬疫苗,花费医疗费共1800余元。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小钱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金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2800元。

    法院调解:为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案件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亲属到庭调解,耐心听取双方诉辩主张,从双方立场和困难积极为双方搭建沟通桥梁,一方面通过法理上耐心释明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相关规定及赔偿标准;另一方面从情理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通过案件承办法官用心用情的释法说理,双方最终抛下成见、握手言和,由小金支付小钱1700元,并当庭履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寄语】:烈性犬的饲养不仅要注意限制其活动范围,也应当尽到更高的提醒注意义务。否则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