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系多年好友。2019年,王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10000元。之后的几年,王某陆续以各种理由向李某借款,直至2023年双方对账结算,自2019年3月至2022年10月,李某共计欠王某50000元。考虑到王某欠款时间太长也一直未偿还借款,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组织王某、李某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李某认为王某长期向其借款,期间多次承诺还款但均未兑现。考虑到双方多年情谊,可以延长还款期限,但是不同意进行调解,其认为判决书比调解书更具有权威性,需要法院就本案作出判决。
了解到李某不愿意调解的顾虑所在,承办法官遂耐心的多次向其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一样,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既然李某愿意给王某宽限期限,那么双方通过调解成协议后,如果王某未按照调解书中的期限履行,李某同样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终,李某同意了王某承诺的还款计划,法院根据双方的意愿制作了调解笔录由双方能签字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王某和李某当场签收,多年的纠纷得以化解。
民事调解书不仅和民事判决书在法律上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而且相对与判决书,更有时间短、效率高、节约司法资源、当事人更愿意自觉履行等优点。对于原告而言,民事调解书没有上诉期,处理案件的时间较短,原告更够快速的拿到法院的文书,减少了诉累。对于被告而言,在调解过程中能够更充分的和原告进行协商,以更缓和的形式解决纠纷、减少双方对立情绪,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够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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