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酒泉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5月24日 星期六
  • 关注:
基层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三抓三促·主动创稳┃车主酒后将车交于醉酒无证朋友驾驶属共同犯罪,法院判了!

来源:肃北县法院 作者:宋亚楠 责任编辑:肃北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13 17:53:46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给醉酒人借车并驾驶上路同样也会受到法律制裁。近日,肃北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2023年10月16日被告人沃某、艾某在王某家中喝酒后开车返回,被告人艾某明知被告人沃某在喝酒的情况下,将自己车辆的车钥匙交给沃某,沃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艾某的车拉乘艾某、哈某返回,在沿肃北县国道57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571线11公里处时,与道路中心环岛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中心环岛建筑物及交通安全设施受损。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沃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243.03mg/100ml,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人艾某明知沃某酒后驾驶车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将本人车辆钥匙交给沃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对可能存在的社会危害性采取放任态度,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本案中,被告人沃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受到过刑事追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坦白、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沃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艾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希望广大司机朋友既要做到自己开车不喝酒,也要注意不能唆使他人饮酒后开车,不要向饮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饮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