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的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要求员工签订一份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还有的员工为了少缴社保、多拿工资,主动上交承诺书,放弃社保,要求公司将社保转成工资支付给自己。
那么,以上这种承诺书是否有效?员工是否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呢?
马某于2017年5月入职某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马某向公司出具一份《自愿放弃缴纳“五险一金”承诺书》,内容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同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责任。后马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并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则认为马某入职时已作出承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公司也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因此,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由协商决定。因上述承诺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承诺,因此,该公司亦不能免除本次事故中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切不可贪图一时的金钱利益,造成更大的利益损害。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