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自建房安全事故频发,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也随之增加。那么在施工过程如果工人不慎受伤,房主真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吗?下面跟随小编来看敦煌法院审理的一起农村自建房施工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张某在劳务市场找到王某为其自家后院修建出租房,王某便雇佣孙某协助其进行房屋修建工作。孙某在砌墙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胫腓骨干骨折。后孙某便将王某、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按照房主张某的要求完成房屋的建设工作,并得一定的报酬,双方构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而案涉房屋的建造由王某及其雇佣人员孙某共同完成,王某与孙某构成劳务关系。房主张某作为定作人,在未审查王某作为个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建造房屋资质便将工程直接交由王某进行施工以及在建房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施工的监督和提示义务。张某作为承揽人从雇佣孙某提供劳务开始至提供劳务结束,都应为孙某提供安全可靠的劳动环境,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工作时应对孙某的人身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孙某上房施工时未加以阻拦并提醒。而孙某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自身对劳动安全存在漠视。故根据房主、雇主、雇员各自的过错程度,认定对于孙某因工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雇主王某承担50%,房主张某承担20%,孙某自行承担30%。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劳务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劳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支配和服务关系,提供劳务者要接受劳务者的支配,听从接受劳务者的安排、指挥,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劳务合同中的风险由接受劳务者承担。另,承揽人在完成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农村自建房屋时,建房人应审慎对包工主体有无建造资质进行审查,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施工环境安全等具有监督、提示义务。承包人及施工人要强化安保注意义务,并做好安全措施,就权利、义务及责任等进行书面约定,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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