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邻里浇水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同组居民,2023年6月上旬,王某因耕地浇水与张某发生纠纷,双方在厮打过程中,王某持铁锹戳向张某的左侧脸部,致张某左侧脸部受伤。经鉴定,张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庭审过程中,经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张某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过错,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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