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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肃州区法院:“口头合同”如何认定?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赵静 齐琦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16 21:24:2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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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很多交易行为并不都会签订书面的合同,特别是在一些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很多人都碍于面子或者信任对方,并不会签订书面合同,而是以口头的形式进行交易。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有可能对合同的效力及内容产生疑问从而引发争议。“口头合同”引发的纠纷如何解决?

   案情回顾

  甄某系某玻璃厂的经营者,2021年至2022年期间,甄某与贾某共同协商,贾某从甄某经营的玻璃厂采购玻璃,双方约定货到付款。供货后,贾某提出玻璃出现漏气等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确定由甄某将漏气玻璃进行更换,由贾某付清全款,并签订书面协议,不存在质保金的问题。但甄某更换玻璃后,贾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故甄某诉至法院,要求贾某支付欠付货款及利息。贾某到庭辩解称,甄某交付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应将未付尾款抵顶扣除的质保金。

   裁判观点

  甄某与贾某经协商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甄某按照约定进行了供货,贾某亦接受了货物,且履行了部分货款,应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于贾某提出的以尾款抵顶质保金的主张,因贾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关于质保金的约定情况,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且甄某已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贾某也应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故对甄某主张贾某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甄某主张的利息,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有约定,可视为无利息的约定,对甄某对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有话说

   本案中,争议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甄某按照约定进行了供货,贾某亦接受了货物,且履行了部分货款,应认定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买卖行为引发诉讼已成为常态。如何产生纠纷后能够更好的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大家,交易过程中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价款的时间和货物检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并在交易过程中保留好收货单以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以免发生纠纷时,造成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