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某正上小学的女儿张小某,今年12岁。在父亲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小某使用张某某手机通过某直播平台,在主播诱导下通过张某某网络支付账户支付给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某点卡专营店”6000元,用于购买游戏充值点卡,共计4笔,且交易记录发生在半小时左右时间内。张某某认为,张小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予以返还,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张某某的女儿张小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小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较短时间内使用其父网络支付账户分4次向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点卡专营店共支付6000元,该行为明显已经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程度,现张某某对张小某行为不予追认,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将该款项退还张某某。
法条链接: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法官寄语: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网络充值行为时有发生。未成年人要避免沉迷游戏,不要轻信“低价充值”和“免费赠送”,增强防范意识。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在日常教育中应加强监督和引导,同时要妥善管理自己的银行账户和网络支付账户,保管好支付密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游戏平台应当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完善主体责任,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和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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