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中,不服一审判决的,在法定时间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上诉期限涉及当事人权力的行使,应特别注意,那么当事人应在什么时间内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那么上诉期限应该如何计算呢?
上诉期限的计算方法因情况不同也有所变化:上诉状以邮寄的方式交递的,交邮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一审判决书和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法律文书的“次日起”分别计算,但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以最后一个收到法律文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计算,即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而无人上诉的,裁判发生效力。
规定上诉期限,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其行使权力的时间;另一方面可督促当事人尽早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诉讼拖得太久及早稳定实体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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