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建筑工地钢材被盗窃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莫某某在去某产业园的路途中,碰见收废品的被告人郭某某,遂询问其是否回收钢筋及回收价格,后双方互相添加微信好友,约定被告人莫某某卖钢筋时,给被告人郭某某打电话。2023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莫某某、郭某某分六次盗窃某项目部箱梁预制厂内的钢筋。由莫某某踩点并微信通知郭某某驾驶货车到达盗窃现场,莫某某乘厂内无人看管之机,操作龙门吊将预制厂内螺纹钢装入郭某某车内。后经郭某某自行称量变卖,扣除差价后将盗窃变卖所得通过微信或现金转给莫某某。经鉴定,二被告人六次盗窃钢筋价值共计7.6万余元,被告人郭某某获利9千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切不可取。因一时贪图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最终触碰法律底线更是得不偿失,遵纪守法、勤劳肯干才能致富。同时,也提醒相关行业,要提高警惕,加强内部监管。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