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夏季,韩某为叶某的住宅做架电工程,因原定工作量增加,双方约定劳务费增加1000元,随后韩某找到魏某完成该增加的工作量。之后叶某通过微信向韩某、魏某转账支付工资,在支付魏某工资1000元时发生网络故障,未能支付成功。后魏某与韩某在结算劳务费时,发现叶某漏付了魏某的1000元劳务费,二人遂前往叶某处索要该1000元。叶某虽对自己未成功向魏某微信支付1000元劳务费的事实不予否认,但指责魏某付款当日疏于核查,发现提醒不及时,双方争执不下诉讼法院。庭审中,叶某矢口否认增加了劳务费1000元的事实,称约定劳务费用已向韩某全款支付完毕,对魏某为自己提供劳务的事实亦不认可,认为其是韩某找的人与自己无关。办案法官经过综合分析,认定根据庭审中各方陈述及魏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可以证实对于魏某为叶某提供劳务的事实,叶某知悉并认可,且叶某有向魏某支付劳务费1000元的实际行为。事后魏某发现该笔劳务费最终并未支付成功,与韩某一同前往叶某家中索要该笔劳务费时,叶某曾表示魏某应在当时加以提醒,自己并不知道钱款出入有相应记录等,可知叶某明知对魏某存在支付1000元劳务费的义务且付诸行动,但因客观因素导致中断,未履行成功,故对魏某要求叶某支付1000元劳务费的主张,判决予以支持。最终双方均未上诉,且叶某在判决未生效之际,主动履行了该笔劳务费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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