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玉门镇法庭在庭审过程中快速调解五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充分体现了高效审判与温情调解的有效结合。
5名原告诉称2022年7月至10月,其在二被告承包的土建工程工地进行砌砖、抹灰等劳作,提供劳务结束后,被告未支付完毕全部劳务费,仅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在综合治理中心调解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故诉至法院。庭审中,承办法官查明了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欠付劳务费具体数额的事实,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被告当庭表明称欠条所出具的费用属实,只是工程款未结算,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原告提出让步,表示若被告能明确支付期限按时给付,愿意自行承担诉讼费用。此时双方差距已逐渐缩小,承办法官抓住调解时机,为双方提出折中的解决方案。经过大量的调解工作,5名原告同意延长支付劳务费期限,二被告则再三保证一定按时支付,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法官提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在劳动中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务时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主体,在提供劳务完毕后,要及时与用人单位进行结算并出具书面的证明,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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