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蔡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某银行在依法审查申领材料后核准了蔡某的办卡申请,后蔡某持有并使用该信用卡。双方签订了领用合约,约定某银行对蔡某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某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按约计收复利,并从蔡某账户中扣收,蔡某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度的,视为逾期,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双方还对免息还款期、利率调整等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后蔡某出现逾期还款行为,截止2022年12月21日,蔡某拖欠付信用卡透支本金29955.50元,利息22599.73元、违约金32366.84元,共计84922.07元。
蔡某辩称,申领信用卡事实属实,但利息及违约金保证过高,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处理,予以减免。
案件分析:1. 本案系信用卡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本案中,某银行系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专门批准设立并监督管理,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主体,故本案不应使用民间借贷法律规定。
2.根据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利率标准: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故某银行与蔡某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另根据该通知第三条违约金和服务费用的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某银行诉请关于蔡某承担违约金的依据系合约及收费标准中关于滞纳金条款的约定,上述通知对信用卡滞纳金已取消。同时,某银行与蔡某双方在相关合同中仅约定了滞纳金的收费标准,并没有约定违约金的相关内容,某银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变更或者新增违约金进行协商约定,或者已经依照合约将滞纳金合法转化为违约金,故对违约金部分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信用卡纠纷案件目前呈快速增长趋势,再次提醒大家要正确认识自身还款能力,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进行信用卡和李晓飞,培养理性消费习惯,切勿大量透支、肆意挥霍。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