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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肃州区法院:聚餐饮酒出意外,法官调解弥创伤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何瑞 吕莎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20 10:56:4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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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贪一杯酒,亲人两行泪!宴酣之乐,三五知己,共聚一堂;推杯换盏,觥筹交错,酒足饭饱,尽兴而归,看似一个风平浪静的夜晚,实则纷争一触即发……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总寨法庭妥善化解一起因聚餐饮酒导致意外身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极大的维护了双方的亲属关系。

案情简介

    韩某、马某等人相聚在几人熟悉的“老地方”见面,席间几人推杯换盏、把酒言欢,在饮酒过程中,韩某突发意外,送医后不治身亡。韩某身亡后,其家属认为,与韩某一起饮酒的马某等人未尽到相应的照顾义务,均应对韩某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马某等人认为,韩某作为成年人,应有自我控制意识及能力,且其自身患有疾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双方就此事僵持不下。

案件审理

    案件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开通绿色通道立案并及时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就此次事故中各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详细的讲解,并结合实际发生的同类案例进行了以案说法。当事人从一开始的不理解、不情愿到最后愿意承担相应的义务。最终,在案件承办法官的努力下,该起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法官后语

    三两好友相聚喝酒,共饮人之间对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具体包括:第一、及时提醒、劝告、劝阻,包括确保不使共饮人处于醉酒或严重意识模糊状态,还包括劝阻共饮人酒后驾驶等;第二、照顾和帮助义务,共饮人有将醉酒者安全送到家中或其他安全地点的义务,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使醉酒者处于有人监管或照顾的状态;第三、积极救助义务,当醉酒者过度饮酒后产生不良反应,甚至突发疾病时,共饮人对醉酒者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包括及时救助或送往医院救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