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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对民事起诉实质要件中“明确的被告”的认定

来源: 作者:李文瑛 责任编辑:玉门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23 16:13:4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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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7月,原告委托瑾然装饰装修公司对自己的店铺进行装修,后因被告装修不符合原告要求且装修质量有问题导致原告不能正常营业,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起诉至玉门市人民法院。原告在立案是向法院提供了装修店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其余两位自然人被告仅提供了其姓名、大约年龄、电话号码及装修店的地址。法院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过程中,依照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无法联系到被告,后又根据原告提供的装修店地址前往寻找被告,发现该店铺早已关闭,且装修公司实际住所地在嘉峪关市并非在玉门市,经与装修公司负责人联系装修公司表示对原告所起诉的两名自然人不知情。后又依照原告提供的姓名前往公安机关查询,公安系统中同名同姓人员多达上百人,根本无法确定准确被告。法院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原告甚至不敢保证被告姓名的准确性,只敢确定被告性别。最终玉门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除了提供被告姓名、性别外,无法提供能够将被告与其他人员相区别的身份信息,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情形,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从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以案说法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起诉状中应记明的原被告信息做出了相应规定,应记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即只要原告的起诉状中载明了被告的上述基本信息,法院即应受理。但我们要注意的是,上述的信息的列举只是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应当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信息”。若原告提供了上述信息,但上述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全面依据原告所列的被告信息不能定位到具体的主体,将被告具体化、特定化,仍属于被告不明确。因此,“明确的被告”应当是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能够定位到具体的主体,使被告具体化、唯一化、特定化,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并排除存在其他主体的可能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