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普及运用,网络购物已成为主流的消费方式之一。主播带货、直播间购物、淘宝、快手APP......“剁手党”是否常常被种草?但在享受网络购物便利时,发生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监庭受理了一起典型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张某国诉称,被告崔某强在快手APP经营店铺向外出售赛鸽,原告张某国欲从被告处购买8只赛鸽,先后向被告支付了8只赛鸽的价款13600元。被告崔某强收到货款后,向原告依约寄出赛鸽,但原告张某国收到时赛鸽均已死亡,致使原告购买赛鸽的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还货款事宜,被告均拒绝退还。为维护合法权益,2023年8月9日,张某国遂诉至玉门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
被告崔某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是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在网上达成合意形成买卖关系的,并没有实际合同签订地。该买卖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在网上达成合意形成买卖关系,故收货地玉门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依法不能成立。
法官普法:产生网购纠纷应当向合同履行地或者着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是采用快递的方式交付货物的,买受人(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发生网购纠纷,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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