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火灾酿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促成被告黄某当庭向原告张某履行赔偿款,圆满化解双方纠纷。
2023年4月3日11时许,黄某家后院的露天草堆发生火灾,当日东风4-5级,导致火灾蔓延至邻居张某家,烧毁张某家农具、农用物资、生活物资、饲草等。经玉门市消防队《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位置在黄某家后院东侧,起火原因排除雷击起火,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周围可燃物致灾。张某认为黄某对其后院没有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致其遭受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火灾发生后村委会、司法所、消防队等部门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类财产损失47202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互不退让,案件进行到白热化阶段。黄某辩称火灾原因不明,他本身也是受害者,而且损失更大,他无责任,一分钱也不愿赔偿给张某。经过法官摆事实、讲道理,释明虽然火灾原因不明,黄某又找不到火灾由第三方引起,起火点在其后院,黄某就应对张某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黄某渐渐认识到坚持不赔是不对的,又对张某提出的赔偿数额存有异议。通过法庭对张某申报的财产损失清单逐项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核对,并根据财产的购买价格、使用年限、市场价格等初步对烧毁物品作出了估价,给出了双方参考的价格,双方均无异议。黄某提出具体赔偿多少需要与家人商议,希望法庭给予双方一周时间考虑。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法官考虑到邻里关系,双方均系七旬老人,年老体弱,应以最平和的方式化解纠纷。向双方说明如果坚持己见,让法院判决,不仅需要进行财产损失鉴定,增加诉讼成本,可能还将使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在组织二次开庭时,法官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流程,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让双方理解彼此的难处,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黄某当庭向张某支付13000元赔偿款,实现案结事了。
本案成功调解并已履行,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纠纷。接下来,民一庭将持续以依法履职为基础,以调解优先,当调则调,能调则调,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加大能动司法力度,不断坚持实现处理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