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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产品责任纠纷两案 不懈努力为农户挽回损失

来源: 作者:周文静 责任编辑:玉门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24 15:35:3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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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月,枸杞种植户尹宏从某农资经销部购买增效氮肥、二铵化肥,并向经销部支付部分化肥款35000元,下欠15200元未支付。尹某宏将所购化肥分给枸杞种植户尹某生使用。尹、尹某生施用肥料在各自的枸杞地,植株出现不同情况的烧苗、烧叶。

2022年6月8日,尹宏自行取样将增效氮肥送至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检测。经该院送检样品中氮、硫含量不达标。2022年7月4日,尹、尹某宏向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销部销售的化肥质量存在瑕疵。该局立案查处,对经销部出售给尹宏的化肥,再次抽样送检至酒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22年9月5日做出鉴定结论:送检肥样品中氮(N)、硫(S)的质量分数不符G/530101DCS006-2021标准要求。经销部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9月5日,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经销部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2022年9月30日,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销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经销部按期交付罚没款。

2023年6月,尹某宏、尹某生因与经销部协商解决枸杞烧苗烧条减产损失未果,二人分别向法院起诉,主张经销部赔偿尹某宏各项损失三十余万元,赔偿尹某生各项损失三十六万元。诉讼中,二人还追加不合格增效氮肥生产厂家昆明某公司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本院组织尹某宏、尹某生及其代理人,经销部代理人、生产商代理人协商。经调解,当事人达成一次性终了的调解方案,经销部2023年8月30日前就两案的主张,一次性赔偿尹某宏、尹某生总共60000元经济损失,尹某宏、尹某生各30000元。尹某宏拖欠经销部化肥款15200元,经销部不再索要。

俗话说“庄稼一枝花,全靠肥当家”,肥料不合格,造成的损害,关系到农户一年的收成。本案因增效氮肥存在产品质量缺陷造成尹某宏、尹某生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行使产品责任纠纷的请求权。在枸杞出现烧苗、烧条现象后,因原告法律知识储备有限,只录制视频,未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并全面评估作物减产损失及成因,在庭审中,不能充分有效的举证施用不合格增效氮肥与枸杞烧苗、烧叶间存在因果关系,造成了诉讼中举证不充分。本案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的基础上,经法院释法析理,促成双方当庭达成赔偿共识,帮助农户挽回经济损失。

    涉农案件无大小,需要多部门通力合作。即要从源头保证农资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权益,也要帮助农户树立消费者权益法律意识,法院可发挥自身专业所长,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不仅中立裁判,还能及时向农户普及涉农法律知识,提高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