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肖某偿还原告宋某现金借款10000元。
2018年11月24日,肖某以支付农民工工资资金紧缺为由向宋某借款10000元,约定等工程款下来就归还宋某,于是宋某便于当日到农村信用社取现金10000元交付给肖某,肖某在收到现金后于当日向宋某在取现回执单背面书写借条,载明今借到宋某现金10000元。事后宋某向肖某索要借款,肖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宋某将肖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肖某向原告宋某借款10000元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肖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后,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由被告肖某偿还原告宋某现金借款10000元,并于2024年6月30前分三期履行完毕。
法官寄语:在现如今的经济生活中,借款人为了解决自己的困难,向出借人提出借款请求,借款合同立即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还款义务。但往往存在部分借款人借故推脱的情况,既损害了借款人的信誉,同时也伤害了出借人的感情,与法不符,与公序良俗也不符。在此提醒,出借款项时应当充分考虑对方的信誉和偿还能力,严格尽到审慎义务,避免对簿公堂,损害自身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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