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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喝酒滋事失分寸,你看“刑”不“刑”?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李丽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25 16:29:5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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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郑某与林某(未成年人)、何某(未成年人)等人在夜市烧烤摊位上饮酒期间,因林某出言辱骂郑某,郑某用一个空玻璃瓶砸了林某头部一下,后经鉴定,林某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具有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郑某有劣迹、前科,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案发后,郑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征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和诚意,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案件的发生被害人林某存在过错。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应给予郑某罪刑相适应的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不受侵犯,最终,郑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官提醒:小酌怡情,大饮伤身,朋友相聚喝酒聊天增进感情是好事,但要把握好饮酒的度,保重自己身体的同时勿要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否则将会受到相应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