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马某的丈夫吴某于2022年因病去世。吴某去世后,马某在吴某的手机中发现其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陈某转款,款项多达9万余元。2023年9月,马某以陈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转款。陈某认为,马某主张不当得利无事实依据,其与吴某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吴某支付陈某的款项均是其拖欠的种子款及工资。马某主张不当得利,应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裁判观点:马某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应对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实体法规范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马某应当对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四个构成要件事实,即陈某取得利益、造成马某损失、陈某取得利益与马某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陈某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负有举证责任。现通过马某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单显示,吴某生前不仅向陈某存在转款的情况,还同时多次多笔的向其他人员进行转款,故马某现仅以银行明细、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收到转款使其财产受到损失及陈某获得转款无法律上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应由马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马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受有利益;二是他人受损害;三是受利益与受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无法律上原因即无法律上之权利依据。不当得利依其内在根据,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本案中,吴某(已故)将近9万余元款项给付陈某,因此,应按照给付型不当得利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即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经查,马某主张陈某占有案涉9万余元款项没有依据,属于不当利益。就该事实,马某所提供的证据仅为银行交易流水和微信转账记录,其主张吴某与陈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无有效证据证明,因此,马某就其主张并未完成举证责任,其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将本案的举证责任转移给陈某。而陈某为证明取得案涉款项的合法性,提供了证人证言,证实陈某给吴某繁殖种子,吴某雇佣陈某长期干活、管理农场,陈某向吴某打电话催要欠款的事实。因此,马某未能就其所主张的不当得利事实完成举证责任,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返还义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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