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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未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巡回法庭处理,当事人已自觉履行百万工程款

来源: 作者:周文静 责任编辑:玉门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24 15:34: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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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5日,本院对原告四川某水电公司诉玉门月亮湾水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做出判决:月亮湾公司给付水电公司工程款1741132元,承担利息67033.58元。驳回月亮湾公司反诉。宣判后双方均不上诉。月亮湾公司自愿向水电公司账户支付1808165.58元。

月亮湾公司(发包人)2010年在玉门市选址投建梯级水电站。四川省资江市专业承建水电工程的水电公司中标该工程。2010年4月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水电公司承建水电站的的第四标引水枢纽、1#、2#的厂房、前池、溢流渠,工程合同价为23838600元。水电公司派遣陈某为该工程项目经理,负责水电站建设并管理项目。水电站2012年底正式上线运行发电。水电公司在2014年7月4日与发包人决算,陈某代表水电公司与发包方形成工程决算书,确定梯级水电站工程总造价为24595362.67元。工程结束后,月亮湾公司曾催告水电公司结算工程价款,但是因涉案工程自建设以来,发包方陆续给水电公司支付工程款、投入水泥、砂石料、红砖、土工膜、木料等建材,数量巨大,时间跨度长,并且为承包人代缴施工中的电费,双方对己支付的价款争议很大,双方各执一词,未能结算工程款。项目经理陈某在该工程撤场不久,就因涉及职务犯罪获刑入狱。此后陈某在监狱生病去世。水电公司多次更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频繁更换,涉案工程遗留的账务搁置多年未结算,积欠工程款一直得不到解决。

2022年7月,水电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月亮湾公司按工程总造价24595362.67元,扣减水电公司自认己收的价款 22047222元,请求发包人再付给2548141.68元欠款,并承担利息711759元,共计3259900.68元。月亮湾公司不同意水电公司抵减款,要求己付款按22862210.72元扣减,拒绝承担利息,同时又反诉水电公司,一、请求水电公司承担未按约定工期交工的违约金;二、赔偿在保修期内水电站渠道垮塌因维修发生的费用;三、修渠道水电站被迫停止发电,造成的损失,三项合计 3939942.21元。 

双方对争议问题,各自提交证据。双方多年不结算工程款,与工程有关的财务凭证、证据的署名、印章,因年代久远字迹印记,模糊不清,难以辩认,案涉工程系造价千万元的水电站,已支付工程款、水泥、砂石、木料、砖等建材款、电费、其他支付项目庞杂繁多。水电公司做为原告,但是因财务人员变换多次,账目管理混乱,原始的财务凭证不全,庭审中,巡回庭三次组织水电公司、月亮湾公司代理人及双方的财会人员整理、统计涉案的收付票据,对双方无争议费用统计核算后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票据,进行整理,逐一按年份、工程款项逐分类归纳,登记整理,以表格形式罗列票据信息,记入庭审笔录,质证、认证。审理中,双方争议最大的是修建水电站的砂石料款,发包人代缴电费款,水电公司主张砂石料按21元/m³核减,月亮湾公司主张按25元/m³计算价款,双方均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各自主张。为解决差价,法院对涉案的上百份砂石料票据,梳理审查,组织发包方和承建方财会人员甄别原始记账凭证,结合水电公司财务报表、会计台账、记账明细、转账凭证,找到砂石料价格的关键依据,按25元/m³从工程款中扣减砂石料款。为解决水电公司不认可施工中水电公司项目部人员“陈某”、“吴某”、“夏某”签字票据的字迹真伪,案件中止审理,由发包人申请鉴定,经委托,对有争议签名做出字迹鉴定意见,本院采信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水电公司争议的“陈某”、“吴某”、“夏某”签字字迹与水电公司认可的其他的有以上三人签字票据字迹均相同,本院支持了发包方的抗辩意见。

双方至起诉时未结算,发包方欠付水电公司价款尚存争议,应付的工程款数额不明,水电公司主张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息,以审理确定的工程款为基数,利率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持67033.58 

对于发包人的反诉,水电公司确系未按工期交工的事实,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但是经查证,发包人也未按约定的施工进度给水电公司付工程款,也存在违约情形。因双方各自均违约,产生的后果由各自承担,发包人请求的违约金,不予支持。水电站的渠道在发电作业中垮塌,造成发电中止,发包人不能对渠道倒塌与水电公司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充分举证,经当庭释明,发包人对渠道倒塌成因,在限期内也未提交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对其主张的赔偿,不予支持。渠道倒塌后给发包人造成迟延发电的损失,发包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渠道的质量事故与水电公司有关,因造成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不明,发包人要求赔偿停止发电的损失,不予支持。

发包人的水电站建成后正常运营,怠于结算工程款,导致纠纷拖延十几年不能解决,双方均有责任。庭审中,均不同意调解。经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质证审查后,依法判决。领取判决后原,被告表示尊重接受判决结果,自行协商履行了生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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