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刘某等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案情简介:
2019年以来,被告人刘某、陈某、王某、肖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互联网销售烟草制品人员联系,并被发展为下线销售人员。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和未取得烟草制品专卖许可的情况下,刘某等人从中提取5%到10%不等的利润,使用多个微信号通过蝙蝠APP、“飞机”APP销售假烟赚取差价。
法庭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最终,刘某等四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不等的刑罚。
法官提醒:
烟草是我国的特种经营产品,国家对烟草一直实行专控生产和销售,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任何个人、单位不得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业务。属于国家许可经营范围的物品,不得随意经营,否则有可能触犯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